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吗?
1.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可以随意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当然包括对外投资,这是其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人的权力; 2.《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如何行使其权利未作具体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说,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除非合伙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但是有限合伙人可以通过委托代表或者律师等第三方向合伙企业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代表全体合伙人处理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事项,所以一般来讲有限合伙人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是无需负责的。当然,有限合伙人也可以和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但是,有限合伙人可以通过行使查阅权、知悉权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也可以通过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适当履行义务来监督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如果有限合伙人认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对外投资上严重侵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也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法定程序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3.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采用资本确定原则,只要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相关交易就是有效的;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的是资本认定主义,股东会的决议即使合法有效,也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才能发生变更股份公司的资本额的效果,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要是注册资本范围内,股东会的决议就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