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税改革何去何从?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自1980年我国开设个人收入调节税以来,个税第一次在征收方式和税率等方面有大的调整。 当前,我国个税主要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即依据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确定其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这次修改出台的《办法》则明确提出,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什么是“综合”,什么又是“分类”呢?
目前,我国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的是综合定额扣缴的征税方法;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股东分配的红利,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则属于分类计征。
简单来说就是,综合税制下,纳税人不管何种所得,都放在一起计算征税;而在分类税制下,不同性质的收入会区分开来计算征税。 《办法》还规定了对累计预扣预缴法、汇算清缴法的适用范围及两者间的区别。这实际上是明确了对综合所得的处理原则是通过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进行多退少补。
当然,无论是综合还是分类,都是就纳税人所有所得合并起来统一征税,只是具体项目的征税方法有所差异而已。 但值得说明的是,此次《办法》中所提到的“综合”并不等同于西方国家的综合所得税制,后者是指将各种所得合并为一个总额相加后,再按相应的税率为期缴纳。而前者的“综合”是指在划分所得项目的基础上,按对应的项目分别适用一定的税率,然后乘以各个所得项目的金额,最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得出应纳所得税额。可见,我国的综合所得税制还处于较低级阶段。
那么,为何要对个税进行这样的制度设计呢?
一方面,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使得要素市场供给日益丰富,人们对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越来越明确地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人们收入来源的方式越来越多,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类新个体经济蓬勃发展。对这些新生经济的有效监管和合理征税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另一方面,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求。当前,我国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较大,且贫富分化明显。如何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如何有效征管隐形收入?如何规范民间融资行为?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而个税作为直接税,具有组织收入功能,能够有效应对高收入人群偷逃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