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裁判如何取证?
谢邀 我是排球运动员不是篮球运动员,对篮球规则也只是略懂,所以问题中涉及到篮球的知识可能错漏百出,敬请各位篮球大神指正。 首先我想说明一点,我并不赞同所谓“打手”和“肘击”的说法,因为根据我的经验来说,在比赛中这两种犯规是比较容易判罚的,而且也不会造成什么太大的恶劣后果(当然对于个体特殊情况要具体分析)。所以我并没有把“打手”和“肘击”列入违规动作,而是用比较模糊的“暴力动作”来代替。同时我也并不认同“冲撞”这种说法,我认为冲撞是具有一定破坏性的,而暴力动作则更多带有攻击性——虽然两者都会产生身体接触,但是性质是不同的。
1、什么是暴力动作呢?我个人的定义是:一切有可能导致对方受伤或有伤害对方的故意或危险行为都属于暴力动作。其中可能导致对方受伤的动作包括抓伤、挠伤、推搡、拉扯对手衣服乃至辱骂等,具有伤害对方故意的动作包括打手、打屁股(仅限非投篮动作)、踢腿、肘击以及违体犯规中的所有动作,可能造成危险的动作包括推人、撞人、阻挡,以及进攻队员跳起后落地时不慎踩踏等等。 2、应该怎样取证判断是否属于暴力动作呢? (1)首先要排除主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如果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了肢体冲突,那么不管行为多么激烈都不属于暴力动作; (2)其次要看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果虽有过失但并未造成不良后果,并且没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的,不宜认定构成暴力动作;反之,应认定为暴力动作。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违反体育道德作风的恶劣行为,即使未造成人身伤害,也应按暴力动作给予警告或罚球处罚。
3、如何正确运用裁法手册和规则处理暴力动作? 我个人认为应该严格遵循原则: 有理有利有据有节。 对于轻微的一般犯规,只要不影响球员的比赛情绪和比赛正常进行,可以不给予处罚。对于严重的犯规,特别是一些侵犯性很强的犯规,一定要给予严惩。 同时,对于多次出现同一类型的犯规行为的队员要注意积累证据,增加其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