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什么时候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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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每月26日至最后一次缴费当日(含当日)为正常缴费期; 每月1至5日(节假日顺延),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退费、更正申报及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申请退税的业务办理时段。

2、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每年9月1日至10月底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居民可通过支付宝查询缴费记录并进行缴费。

3、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就业的,应按相应标准分别缴费,但在同一地区范围内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单位职工,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一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接受监督。 对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充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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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应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以后每年的1月至3月底之前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以退休人员缴费费率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缴纳之前,退休人员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不提供生存证明的,从应提供生存证明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提供生存证明后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中断缴费和退休人员欠缴医保费的,从欠缴费用的次月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其医疗费用,个人帐户同时停止注资,由参保单位或退休人员补齐欠费和利息(利息按照本市居民银行定期一年存款利率计算)后的次月起,恢复其医疗待遇,个人帐户注资时补注欠缴期间的个人帐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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