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被银行认可吗?
谢邀,这个问题问的对,也答的有些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国家鼓励扶持和鼓励发展个体经营户和大中型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形成联合体,从事生产经营。”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9〕34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单位银行卡账户和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合理的经济收入即营业收入,禁止以贷款、集资、投资等方式取得资金存入银行账户。个人银行卡账户的资金来源应当合理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开立新的银行账户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开户单位的…”
由此可知,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够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对资金的来源及使用负有相关的义务与责任。而非法人主体是不具有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资格的。 而所谓基本存款账户就是指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设的账户。 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单位银行卡账户和人民币卡账户(包括相应的储蓄账户)是基本存款账户的合法形式之一。而合伙企业则属于企业法人,依法不需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就不能单独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从账户的角度来看,合伙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是不能直接与金融体系打交道的。
当然,对于特殊类型的合伙企业可能另有相关规定,比如对于合伙型基金会有专门的募集渠道,但对于一般性的合伙企业,应该还是适用上述原则。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银行贷款主要指的是公司贷款,不包括个人的消费贷和经营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