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废除了吗?
《贷款通则》没有废除,目前仍适用。 《贷款通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施行,根据2019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贷款通则》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6月28日起,金融机构和贷款客户均应参照执行。
《贷款通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是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提供款项并约定还款的债务;第二章第三十条规定,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数额、币种偿还同金额的本金及利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清偿本息:(一)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二)按期等额还本付息;(三)分期还款;(四)其他经借贷双方同意并确认的方式。
只要借贷双方协商一致且履行合同,就可以采用上述第四章的四种具体贷款方式办理抵押贷款业务。 在采用抵押担保形式办理贷款业务时,为保证贷款风险相对较小,通常要求借款人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贷款用途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并且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担保。在审查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时,一般将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另外,根据原《贷款通则》第九章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三)住址;
(四)邮政编码;
(五)电话号码;
(六)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七)借款种类;
(八)借款用途;
(九)借款金额;
(十)借款利率与利息计收;
(十一)借款发放日期和归还日期;
(十二)保证人名称、住所和电话;
(十三)保证责任类型;
(十四)保证期间;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