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与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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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举一个例子,也许能说明这两者的区别—— 假设A企业需要进口一批货物,由于是第一次操作,对流程不太熟悉,于是找到B公司(可以是进出口外贸公司也可以是代理),委托其代为办理该项业务的手续、代订合同并代理支付相关费用;同时,为了便于交易,A企业授权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并在需要的时候由B公司负责收取和支付相关款项。那么这时对于A企业来说,B公司就起到了一个类似“会计”的作用——它负责记账与算账以及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收付转。但二者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因为:

1、B公司并非A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法律上B公司对A公司只存在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的调整;

2、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A企业)的名义进行;

3、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但如果B公司不是单纯的代理业务而是实质性的进出口经营业务,那么B公司和A企业之间就是平行的外贸主体了,二者可以相互请求协助义务(具体参见《关于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这样,在形式上二者有点像内部单位的会计与审计的关系——“会计”所做的所有事项都必须有“审计”的确认才能生效,否则无效。只不过在这里会计与审计都是指的外贸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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