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怎么复核?
关于“农企”是否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得比较原则,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给予明确。2013年8月25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7号),就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细化规定。 判断某一具体农业经营活动是否应当免征增值税时,可参考两个标准:一是该活动是否符合《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项目范围;二是该活动是否属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举的允许扣除的项目和标准。
一、免税项目范围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中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
三、允许扣除的项目和标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其计税价格或销售收入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农产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核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农产品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税额直接进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以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为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 二、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标准 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以及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取得的所得,暂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用于生产农产品的原耗料不得扣除。
在实行经营所得税税款的纳税申报表中,有一列是填写“免税收入金额”的,这一项填写的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的金额,对于不涉及不征税收入的业务来说,免税收入金额等于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