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股份是农业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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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股份1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向各上市公司寄发了《关于督促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通知》。文件指出,部分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重大资产重组议案未经信息披露事务委员会审议等四项问题。为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上市公司部责令相关上市公司做出详细汇报,并立即开展自查,同时要求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将上述问题告知所监管的上市公司。

但让大成股份的投资者不解的是,在证监会发布的《2010年12月首发申请公司基本信息》中,除了主营生猪养殖和销售之外,大成股份的简介中还明确指出,公司经营范围还包括“化肥制造和销售”。

而实际上,大成股份早在2008年就已涉足化肥业务。2008年2月,大成股份全资子公司大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成科技”)与江苏长江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化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1.18亿元收购长江化工100%股权并提供账面价值1.1亿元的负债。长江化工前身是中国化工进出口江苏分公司,曾是享有“五大化”(化肥、化工、化纤、化工机械、化工建设)荣誉的省级化工企业。

受让长江化工股权后,大成股份拥有了73.33%的股权份额,成为了其实际控制人。此后,成大股份又陆续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长江化工进行不断的重组和整合:2009年12月,大成股份与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3.01亿元的价格受让招金集团所持的长江化工26.67%股权,成为子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二年6月,大成股份又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以不低于2.66亿元的价格转让所持长江化工26.67%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成大为实际控股股东,长江化工成为大成股份的参股子公司。

虽然早已涉足化肥业务,但大成股份并未将之纳入公司总体发展战略之中,反而在连续披露了6份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后,在2012年1月21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根据披露的消息称,重组方将通过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向该公司全体股东支付对价。

对此,有分析认为,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实现借壳上市,成为不少拟上市公司的选择。不过,与大多数借壳上市公司相比,*ST大成的资产完整性更有争议。

按照2010年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构成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购买资产与出售资产相应匹配;(二)交易价格公允,且不因临时借助外力而降低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三)不间接或者间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组情形;(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履行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总体安全规划或者其他法定程序认定存在除本法第四十二条情形的,不受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是,*ST大成的做法显然与上述规定相。从其披露的重组预案来看,长江化工仅仅向成大股份股东支付股份支付方式,而非现金。而以股份支付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可避免大额现金支付给上市公司带来的诸多问题,还可以降低收购方商誉减值的风险。

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购买上市公司资产,所购资产为盈利性资产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以下事项:(一)盈利预测的编制依据、合理性及实现可能性;”

同时,根据2011年发布的《重组实务指南》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规定,“盈利预测的编制依据应当是全面、真实、客观,包括以往年度的主要经营数据、主要经营指标及未来经营计划等;盈利预测应该基于充分、可靠的依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盈利预测,作为重组预案招股说明书的一员,应与审计报告一并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在*ST大成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仅在第16页“第五节利益冲突回避、筹划、决策程序”的“三、决策程序”中,提及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批准通过,但却没有披露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经过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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