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电谁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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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很多答案,都是捕风捉影的猜测。我这里有一个可靠的消息来源: 2015年1月4日晚十一点左右,中央台新闻报道了一起盗窃案件。两名窃贼在凌晨进入江苏南通如皋市某核电站,将保安制服后闯进核反应堆控制室,盗走两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张密码卡。

当时报道并没有指出这两名窃贼的身份,只是说警方已锁定两名嫌疑人正在全力追捕中。而直到昨天,警方公布侦破此案的细节才知道这两名劫匪的身份——竟是中国第一起商业间谍案的主犯,曾经号称“中国电子第一案”的姚新政与姚新宇兄弟! 而据新华社消息,2008年7月6日,这对从事计算机技术研究的山西闻喜人,因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被长春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姚新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所持技术资料系合法取得,且国内现有技术水平也无法获取更深层次信息。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姚新宇及其同伙以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擅自使用并予以销售牟利,给权利人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重大恶劣情节,应予严惩。

2009年10月30日,吉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这两人之前因为窃取商业机密被判过刑,此次又在核电站控制室内大摇大摆地偷走电脑,极有可能是为了再次倒卖机密。

至于有人说他们只是破坏监控设备等简易设备,并且已经退赃之类的话。。。 首先,公安通报的内容里并未提到他俩损坏的是监控设施,而是说毁坏财物。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所指的财物应当是被盗的两台笔记本(据说每台价值五万元)和一个密码本,经公安机关努力,目前已追回一台笔记本电脑,故涉案财物总价值为十二万。按照该条款的规定,毁损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能定罪量刑,即要高于五千,低于五十万的损失才算数额较大。

最后,如果确实如某些答案所说,这两人只是盗窃未遂,那么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的量刑一般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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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国核电)下属的北京三〇六大队(下称三〇六大队)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张明被控贪污罪等一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法院查明,张明在担任三一一研究所(中国核电下属机构)和三〇六大队的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数额巨大;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2015年3月,法院对张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继续追缴张明的违法所得。

2018年12月20日上午,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郑亚光(副部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郑亚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郑亚光利用担任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副所长,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院长,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核工业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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