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可税前扣除吗?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对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企业可以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资产减值损失是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的数额,包括:坏账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在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除坏帐损失等在税法中作了具体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各项减值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解决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56号)第一条的规定,会计上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无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为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说明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税务处理问题,实施条例在第三十二条中明确,企业发生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予以赔偿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