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31调整了吗?
调整了,但是改得不大。 主要改变有以下三点: 第一,将831中“非居住用途”的认定年限从2年缩短为6个月; 第二,将原规定中的“房屋交易合同”改为“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三,增加一条条款,对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对于这一条很多人可能不理解,我一一解释一下。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依据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而是基于违法建设行为的事实状态是否继续存在或者已经消除。如果事实状态仍然存在,则应认定为违章建筑,不适用“法不溯既往”的原则。如果事实状态已消除,则不应再作认定。本案中,被征收人在签订831协议后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此时违法建设的行为已经停止,并经过一定期间的存续,违法状态已经得到消除,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并不存在了,当然应当给予补偿安置。
关于此条规定的具体适用,我还想谈谈自己的看法。我认为,这条规定的使用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形,二是必须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
为什么需要这两个条件呢?因为831条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而“本市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参照本条例执行”。所以,831条的规定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而不适合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
同时,831条规定的是“按照产权调换方式给予安置”、“支付搬家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这些用语明显是对应“房屋拆迁”作出的规定,只有当项目属于房屋征收范围且是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的才能适用。否则,对已经超出签约期(甚至超过征收决定公告时间)才签约的当事人,就不应当再按照831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