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股份什么情况?
润邦股份最近遇到了一些麻烦。
麻烦来自上交所的一份问询函。上个月,上交所对润邦股份发了问询函,主要针对的是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的事宜。从内容上看,上交所主要关心的是:1、2017 年年报披露前 12 个月内,公司涉及 6 起诉讼仲裁事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2、公司欠付江苏博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科技)10 亿元工程款,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3、2017 年业绩快报披露前 12 个月内,公司预付款项呈逐年下降趋势,是否与经营情况相匹配。
上述3个事项,可能都对润邦股份2017年的年度报告有一定的影响。不过,更令人惊讶的是,面对上交所的问询,润邦股份的回复是:“律师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涉及的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不属于《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仲裁、诉讼事项。基于上述原因,公司认为上述事项未构成重大诉讼、仲裁。”
“神操作”的是,不仅律师认为上述行为不算重大诉讼,根据公司与大股东以及实控人签订的《控制权转移协议》第十五条第3款约定:“除非北京诚汇和实控人确认,否则北京诚汇及实控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与本协议有关的或者可能与本协议产生牵连纠纷或者争议的一切事项委托给第三方进行诉讼或和解。”
然而,就是这样一条看似“神”的约定,最终也“狼狈”地否定了其自己。
根据2017年12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D2版记载:“全国股转系统近期新增9单主动终止挂牌案例。在这9单案例中,4单披露了终止挂牌原因是公司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事宜存在纠纷,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存在不确定性。由于各方诉争还在解决过程中,基于审慎性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考虑,公司选择主动终止挂牌”。
也就是说,在上交所就相同的诉讼提出了问询后,润邦股份仍然“顽强”地通过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上述事项未构成重大诉讼、仲裁”,继续规避和逃避监管,以取得停牌期间继续交易的权利。
可能正是基于这种“神”操作,4月27日,上交所又给润邦股份下达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程序性通知书》(上证公函【2018】0199号),要求润邦股份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关于上市公司维护股东利益相关制度的指引》(下称“《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就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上市公司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披露。
根据《指引》,“对于上市公司已经或者可能成为重大诉讼、仲裁当事人,影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并且涉及或者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利益,公司应当将有关诉讼、仲裁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庭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结果,分别作出判断并予以披露。”
就在4月27日收到该《程序性通知书》的同时,润邦股份又以邮件的方式,向子公司、股东方、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内部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可以肯定地说,上交所给润邦股份的这份《程序性通知书》,无异于对“顽劣”的润邦股份当头一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