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门有关停企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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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改委有权停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对下列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听证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2、环保局有权关停企业的环保设施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限期改正、限期搬迁、停产停业等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依法直接强制执行。

3、安监总局有权责令企业立即恢复生产和安全条件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五)未经批复或者审核同意,擅自改变工厂或者车间工艺流程及关键设备,可能危及生产的;

4、国税局有权强制企业关门 不纳税是违法的,要受到法律制裁,同时税务机关也有权关闭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可以追征;追缴期限最长可达五年。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和办理变更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送达税务行政强制缴纳通知书,告知缴纳税款的时间、地点以及拒绝缴纳税款的后果;

5、工商局有权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在注销公司中,因为工商局的注销营业执照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满足注销条件,否则即属违法。 实践中,工商局以注册公司收取的费用抵销应退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由将公司注销的情形也是存在的,这样的做法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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