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介需要属名吗?
“企业简介不需要署名”是错误观点,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据此,企业介绍可以是一种其他形式的合同,既然是合同,就有成立的条件和生效要件;
2、《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诺收到通知或者按照要约的约定作出回应,即视为承诺。”据此,根据交易习惯,对方在收到企业介绍后,不作任何答复而实际上进行了履行,那么就视为认可并接受了企业介绍条款的内容,此时企业介绍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
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本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义务,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债务人违反企业介绍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的依据之一。”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据此,企业的宣传内容(包括介绍)可以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条件,如果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实际宣传的企业介绍不符,并且超过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买受方就可以要求解约;相反,如果没有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误差范围,那么买受方就不能以企业介绍与实际不符为由要求解约。 总之,企业在编制自己的介绍时,一定要认真细致,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