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借款主体吗?
1、企业法人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以不能独立承担债务。就是企业法人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借的债,公司还,跟股东没关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借的债,合伙人各自承担还款责任(连带责任) 。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用公司的名义进行抵押贷款,但是要出具股东决议书,证明贷款是用在公司经营上而不是用于股东个人用途。如果贷款被股东私下挪用,那么该股东除了归还贷款外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合伙企业则不可以,因为其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不能单独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要开展融资活动,则需要各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关系。
3、对于同一个项目,合伙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实现方式上有何不同? 首先,两者都是为了实现双方共同的利益目标,都需要建立在公平、公开、诚信的基础上,且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然会有一些差异: 首先,就同一个项目的合作而言,由于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其与合伙人之间形成的应属于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内部结算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有限公司则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应属于以公司资产对外投资,由公司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商事法律关系。
其次,因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对外进行的经营投资行为产生的利润和亏损都应当计入企业的总收入和总支出,从而计算出每个合伙人所获得的收益或应该承担的成本;而有限公司作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对外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都能合理地进行分配和负担,并且能够准确计算出每个股东应该得到的收益或者应该承担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