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减持交税吗?
2017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减持细则”)明确自该细则发布之日起,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方式增发的部分纳入减持范围;自上市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股票方可进入减持计划实施程序等。 其中,关于个人投资者或法人股东的减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新旧减持政策衔接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新减持细则规定,2017年9月1日前取得股票的限售股,在2017年9月1日之后出售并逐笔计算纳税的,以每次处置股票的收入额扣除股票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言之,即按照“一次计算、多元征收”的原则对限售股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
那么新旧政策的征税口径是否存在不同呢? 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来看,个人对外投资收益取得的所得税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目前对于个人所持非上市公司股权因股权转让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尚存争议,因此一直以来并未对该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2015年的《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曾将“股息、红利、资本公积、股权转让”等非交易性方式下的持股收益予以明确界定,但遗憾的是最终未能被采纳。
从各地区的税务政策来看,各地税务局对限售股的税收口径也存在一定分歧,如上海地区仅对个人股东因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转让净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而对法人股东的减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深圳则统一对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净收益均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税,但以投资成本作为扣除项目。
综合而言,虽然《新减持细则》中已经正式明确了个人股东减持限售股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税法的规定较为原则且各地税务部门的政策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从而导致同样的交易存在不同的税负结果,这显然有悖于税收公平这一基本原则,同时也给纳税人带来了较大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