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能保留学籍吗?
保留学籍,是指学校为了完善学生档案,保留在校学生入学资格的一种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41号公布,2018年6月5日教育部令第43号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退学处理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一)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规定有明确的不准予毕业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由于高校对学籍管理的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因此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当报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退学管理工作通知》(教发厅〔2009〕6号)等文件规定,高校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关材料(包括退学的正式决定文件、学生本人签字的退学申请复印件、学生本人的答辩材料或申诉书及答复书、学校或有关部门认定学生存在不能按时本科毕业原因的证明材料、其他必要材料等),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拟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在退学处理决定作出之前,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当然对于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学校也应为其保留学籍至其具备毕业资格时为止。 总之,退学处理是一种行政处理措施,其前提是高校在依法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发现学生不具备相应的毕业资格或者学生自愿退出学习过程而形成的。如果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不具备相应毕业证的授予条件,那么无论学校还是学生本人均无权自行取消学籍,学校亦不得为其颁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