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在美国遭起诉?
这是一起标准的“伪诉”,所谓“原告”实际上是某投资公司的代理律所,他们此前因为相同原因在纽约对阿里巴巴也提起过类似的诉讼(当然被驳回)。 所谓“伪诉”,就是因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而是通过所谓的“诉讼”方式达到停止侵权的目的。
这种手法实际上就是借助司法管辖权来达成 “准司法制裁” 的目的,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一旦被告被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或者违反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美国法院有权责令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费用。 而此次“拼多多诉讼案”中的关键证据——所谓“商标异议裁定书”——实际上是由申请人自行提交的。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如果对商标注册申请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应当由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加以说明;如果审查员认为必要,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可见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就应受理并审理案件作出裁决。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商标局网查询信息不仅显示了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同时也显示了申请人对争议商标进行异议的情况以及商标局的裁定结果。申请人其实已经自行提交了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否则法院也不会予以认可。从这一角度而言,本案原告并不具备商标侵权指控的主体资格。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才有权认定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故此,无论本案中起诉状如何书写,原告诉讼请求如何表述,本院均不能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