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洁科技怎么样?
本人19年入职,20年调去上海,目前已被劝退 公司以我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我是有正常请假的,并且在期间还积极配合处理质量问题,不存在任何违规违纪的情况。
公司提出的旷工理由如下:
1、年假未获批私自休假。(经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一审二审确认:因公司未安排年假所以我没有提前请假是合理的)
2、1月24-26春节放假未报备。(经法院确认属于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应当予以扣除)
3、5天年休假未用完,2020年应休未休年假10天(已抵扣)。
4、8月10-12三天假期未报批,属于事假,不计入年假(这是公司内部规定,但是未经公示或者告知我)
5、8月17-24日请带薪假(仲裁庭审过程中确认该期限的假期系公司批准)。
关于第一点理由,经过劳动仲裁和一审二审程序已经确认:因公司未提供对我进行培训的记录,故认定我不能胜任工作需要培训的理由不成立;
同时,根据我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合格后方可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在公司没有证明我存在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我所请的8月17-24日假期系公司批准。
综上,除春节放假和10天的年假外,其他假期均认定为有效。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应结合我的实际情况:月工资2060+加班时长1081.12×1.5=3691.68元/月。每月休息2天,则每天工资金额为:3691.68÷28=132.48元/天。
我的加班工资为1081.12×150%+(132.48-100)×3=16229.68元。
另外,由于我在职期间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公司在结算工资时应予以扣除,即1710-500(社保个人部分)-129(个税)-16229.68(加班费)=-15630.68元,由我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