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年龄叫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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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children)这个词的定义一直有一些争议,这主要是因为人们一直未能确定未成年人究竟是从何时开始发育的。 大部分国家都将出生至18岁的人定义为儿童。然而这一概念并非来源于某个权威机构对儿童身心成长规律的研究,而是由立法者以年龄为依据划分出来的。在有些国家,16岁以下的人被视为儿童;而在有些国家,20岁以下的人才被视为儿童。

虽然人类生理上的成熟阶段大致相同,但各个国家立法时采用的“儿童”定义并不同。这是因为各国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不同,人们对“青春期的含义理解也不尽相同。 在西方发达国家,人们往往将青少年(adolescent)一词与未成年者 (minor)、孩子 (child)、童工等术语相区别。在美国,除了少数州把12岁作为儿童的终了年龄外,大多数州都规定成年年龄为21岁。

美国《宪法》第5号修正案中也有相关表述,即“任何人在未被宣告犯罪之前都是清白的……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受到两次追诉”。这意味着,18岁之前的人被无罪释放后,即便再次被捕入狱,也应被判无罪。 然而,这种立法思路却遇到了难题:如何界定“同样的罪行”?如果两次犯罪是同一个罪犯所为,那么罪名自然相同。可是,倘若第一次逮捕有误,或者第二次犯罪是由同一个被告在同一个警察辖区内实施的同样性质的行为,又如何呢?为了规避上述困境,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发展了“同一犯罪原则”(the rule of repeat criminality),即只要被羁押或服刑的时间足够长,就可认为是对其先前犯罪的惩罚。

在这一规则下,即便前科消失,犯罪记录封存,过往的犯罪记录也会被当作“先前的罪过”而成为继续加害他的“新的犯罪”。于是,一个人可能会因为同一种行为而被刑满释放和再度逮捕。 与那些将儿童界定为16岁以下的人群相比,上述立法模式显然更为复杂,也更为苛刻。它让许多本该自食其力的年轻罪犯陷入了一种永远无法摆脱的恶性循环之中——越狱→逃跑→被捕→加刑→越狱→逃跑…如此往复,直到人生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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