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是垄断企业吗?
先引用一句法律明文规定: 《反垄断法》(2007年修改)第七章对违反垄断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限制外地商品进入当地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垄断行为】禁止经营者从事下列垄断行为: 第四十条: 【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委托机关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的,可以先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垄断协议的处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事实情形和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九条 : 【经营者实施集中行为的申报义务及未依法申报的法律责任】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以及海外证券发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调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三)涉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平原则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隐瞒有关情况欺骗批准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隐瞒有关情况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集中审查,骗取核准的,由负责注册登记的机关撤销核准决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行政违法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综上,题主所说的微软在中国收取版权费并限制客户使用其操作系统是否是垄断行为呢? 从法律条款来看,似乎不够成《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但问题在于,《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只限于“经营者”,而微软作为软件公司显然属于“经营者”,但中国政府却并非“经营者”。在政府授权的“有限竞争”领域,例如电信行业,互联网行业等,政府虽然也是“经营者”,但是该领域的“经营者”之间并无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而且由于电信行业等的基础性作用,这些领域的“经营者”事实上受政府的监管。
如果政府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比如为了扶持民族信息产业,可以不受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要求,直接给予某种产业以超出市场机制的优待,那么这样的政策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我觉得这是值得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