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披露?
2018年7月,国内某大型券商因信息披露违反相关规则,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45万元; 2019年6月,另一家券商因公司债券受托管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被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被没收违法所得3.12亿元; 2020年1月,一家证券公司因未按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经营情况等信息、且未及时修正已有错误导致出现重大遗漏,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合计102万元…… 上述只是近期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含发债主体)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一部分案例。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参考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所涉板块的相关业务指南等文件,但信息披露的主体却不局限于上市公司,还包括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新修订 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证券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涉及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行为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