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改了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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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一次是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进行的,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领导的。 前者自1946年5月由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制定《土地政策大纲》开始,到1947年2月由国民党政府土地委员会颁布《实施土地政策大纲要领》结束;后者自1950年6月开始,至1953年底基本结束。
第一次土改前,据国民党的统计,解放前夕,全中国2.3亿人口中,约1.6亿人无地或少地(占70%),而地主仅约600万人。经过土改,平均每人获得土地3亩多,而地主家庭的土地则平均下来只有28亩左右。当然,这些数字是国民党政府的统计,是否准确有待探讨,但不可否认的是,通过土改,中国大地主大土地的所有制形式被消灭了,亿万农民获得了自己的土地,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 (来源:《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
但是,由于我们领导这次土改的时间很短,而且是在战争环境中进行的,所以土改的不彻底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不彻底主要表现在对富农经济和中小地主经济没有进行彻底的摧毁和分配上。
第二次土改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时间从1950年的6月份开始到1953年年底基本上结束。这次土改的目标是要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改造成为民主富强的社会主义新中国。这次土改在原则和方法上都作了重大改进。首先,它是由中国共产党一手策划和领导的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过程;其次它改变了过去单纯由政府下令分配土地的做法,而采用“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计划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以及“利用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基层政权组织,同时通过政权机构采取各种措施”的方法。
通过这二次的土改我国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愿望,巩固了我党在新中国的执政地位。
麻朔优质答主在中国从古至今有文字记载的有十八次土地改革:
1、西周建立后,推行井田制。周王把土地连同土地上的老百姓分封给诸侯,各诸侯国再按照“凡田,夫间三百步,卒间四佰步,九夫为井,四井为邑”(田令)的规定将土地划分为方块,然后分封给贵族及平民耕种。受封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买卖。(西周灭商及亡商后周公东征后共算两次土地改革)
2、公元前494年,越王勾践实行“家困成力,士大夫大夫请身”,“命师行伍陈授之杖,死士八百人”,“民之有私(田)也,请请之”。这些措施实际上就是免除徭役和将土地分给有功的人(包括平民)耕种。
3、公元前481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履亩而税”,不论“公田”、“私田”都按亩征税。实际上肯定了私田的合法地位和私田主人对所占土地的所有权。
4、公元前445年,郑国开始实行“耕田制”,“制,军制也,赋,军赋也”(谷梁传)。耕田赋税制的推行,标志着郑国土地国有制和集体劳作的井田制的终结,标志着私有制开始在郑国确立。
5、公元前421-415年,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按土地的肥瘠、作物产量的多少征税,打破了不论土地好坏一律征税的办法,既保证了国家赋税,又调动了百姓的生产积极性。
6、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其中包括以下几条与土地有关的法令:开阡陌封疆(即用铁楸除去井田中间的疆界,废除井田制),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宗室内不力本者末入为官家人。商鞅变法用法令形式确立了秦国的土地制度,为秦国统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7、汉惠帝五年(公元前190年),废除商鞅变法时实行的土地“王田制”,凡是民间卖买土地的政府不再干涉。
8、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为发展农业生产,使人民安居乐业,下诏“弛山泽之禁”,即允许百姓开垦荒地,利用山林湖泽,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不收赋税,不征兵徭。
9、王莽建立“新”朝后,于天凤元年(公元14年)实行王田制,重申禁止土地买卖,把一切土地收归国有,再按3口之家受田一井(900亩)的标准分给农民,农民不得买卖。王莽的改制不但不能实行,而且天下大乱,民不聊生,最后王莽也被汉军斩首,他的改制法令也随之烟消云散了。
10、公元25年,东汉光武帝刘秀以“均田令”、“五均”、“六莞”取代王莽的法令,推行“度田”,即丈量土地核实户口,“令有能者占垦公田,假与犁牛,还租如律,诸有田业不得妄废,犯者没入”。
11、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实行以“均田制”为标志的土地改革。其基本内容主要有:对成年男子“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半之”。不种桑的地方,每户给麻田10亩。种植桑麻,还受栗田10亩。耕牛每头受田30亩,限4牛,以供大农人力不够时役用。所受露田不准买卖。但桑田可以买卖,国家按桑田价值征地税。受课田和桑田都在政府手里,没有者可以从政府手里领取;已经卖了桑田或者遭遇自然灾害而“还授”桑田,都必须向政府申请。这样,把无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又限制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均田制在北齐、北周、隋、唐前期都得到了延续和发展。
12、北魏孝文帝颁行租调制,受露田者出谷租,受桑田者出调。493年(太和十七年)定制:15岁以上男子每人每年缴纳帛1匹,粟3石,国家按3口出绢和粟1匹2石,以供地方。这些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巩固了北魏政权。
13、隋开皇二年(582年),隋文帝推行“输籍定”,按户等交纳赋税,即上户纳税8品,中户纳税9品,下户纳税10品。这一措施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推动了工商业的发展。
14、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国家掌握了大量的可供分配的土地,在此基础上实行“均田令”,农民纳“租”(田租),绢和粟(调)。这些措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促进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15、唐高宗显庆(656年—661年)年间,国家为了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实行“分地”制度,按不同户籍分配不同数量的土地。永昌元年(689年),为防止土地兼并太甚,颁布法令,规定“诸伎术营匠、奴婢、部曲、畜产,不在分限内”。
16、唐肃宗乾元二年(公元759年),为了适应战争需要,国家实行“两税法”,规定每户按拥有田亩多少和资产多寡分为九等,按等交纳“户税”及“地税”(主要是“钱”和“粟”)。这一改革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17、北宋王安石为改变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对土地和赋税制度进行了改革,他制定“青苗法”、“免役法”和“方田均税法”。青苗法是国家于夏秋两熟前贷给农民种子与口粮,收成就时偿还本息。免役法是贫家免纳差役,差役改为雇役,按户等交纳免役钱和助役钱。方田均税法是按照“方数定均”、“方田均税”的原则征税。王安石变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地主、大官僚的特权,减轻了民众的负担,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其根本目的仍然是抑制商品经济发展,重新建立“自耕自食”的小农经济。
18、忽必烈灭南宋后,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在中央设“司农司”,对农业生产进行管理。同时下令“以官牛给民”(给农民耕牛和种子)、“科种”和“常种”(即“官田”和“民田”),把一部分“民田”作“官田”,“官田亦行垦”(国家将有余力的农民组织起来开垦“官田”),这些措施都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后来出现“开元盛世”和“康乾盛世”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