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需设喷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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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没有规定,但建议还是设置(虽然规范中没有提) 2014版建规第8.1.5条中“公共建筑”改为“建筑”;说明如下: 本条是关于喷枪设置的规定。

本条原适用于公共建筑,2009版建规删除了本条文的内容,本次修订将其重新纳入,并修改了适用范围,将公共建筑和厂房统一按本条规定执行,旨在减少条文数量,使条款结构更加合理。 考虑到现行有关厂房火灾扑救的法规和规章目前只针对单层建筑、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作出相关规定 (参见《工厂消防规程》第12章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章第3节) ,因此,为了与现行规范相衔接,仅规定厂房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对于多层和其他高建筑的厂区内灭火设施的设置可参照相应的高层建筑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另,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该规范的起草人是黄国荣、袁亮等人。 由于时间过去太久,无法判断上述意见是否是其当时的本意。但从其解释来看,喷头的设置主要考虑的是喷水的便利性,而阳台通常为敞开式,并且从结构上来讲,阳台属于建筑的外墙而非建筑内部隔墙,这样设置喷头显然是不方便的(尤其是高层建筑),所以不宜设置在阳台上。

按照建规条文说明的说法,如果阳台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时,则应按照建规的相关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如果阳台不属于建筑本身的部分,只是附属设施或用来种植植物,那么就不需要设置了。但是,如何判定是否是建筑物的主体部分呢?我认为可以通过建筑面积来分析——如果是建筑物本身的组成部分,且占据很大的面积,则应该属于建筑物的主体,否则就不能这样认为。

当然啦,这些都要建立在没有其他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有别的说法的话就按别的说法办吧~ 另外再强调一句:我说的都是我的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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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五章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 第6.2.1条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或局部楼层; 三类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宜为20L/s; 高层公共建筑中需要同时采用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消防灭火系统的地方,应该全部采用自动化的形式。

第6.5.8条规定 对一类高层建筑及二类高层建筑的主要厅堂,房间的疏散通道和主要通道上必须安装自动喷雾水设施,且其用水量为7L/s~30L/s。 自动喷雾水功能在遇险时可以打开进行扑救作用,可以防止火灾时的烟雾蔓延扩散从而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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