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入股企业都会处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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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要看一下入股的时候是不是在正常流程,并且有没有做到避嫌,如果一切合规的话,那么就不需要担心什么,该干嘛就干嘛,纪委也就查不下去; 但是如果是下面这种情况的话可就严重了! 某地政府以“借名”方式,由一名干部实际出资设立空壳公司,再以这家公司的名义拿到贷款和补贴。

“虚置公司”的实质是,公司名义上属于某位领导个人所有,资金也实际上由这位领导控制。这显然属于利用权力资源牟取私利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这种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来逃避监管、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其实是一种披着“合法外衣”的腐败。 一些基层腐败案件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之心,总是抱有侥幸心理,企图用“无本万利”的方式来敛财。这样的腐败手法不仅令人嗤之以鼻,而且也让党的组织形象大打折扣。

为了避嫌,有的领导干部甚至不惜假离婚! 前不久,中纪委网站刊发了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雄峰违纪案查处情况。

该案显示,2013年5月至2018年4月,邓雄峰分6次向其控制的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投入人民币738.5万元(以下未注明金额的均为人民币),赚取利息96.7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让自己的投资“漂白”,不被他人发觉,邓雄峰煞费苦心。他先是让公司法人代表将其中的500万元转入其弟弟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隐名”投资,随后又让他堂弟伪造了一份其本人已经去世的公证遗嘱,将上述500万元转回该公司账户,继续用于经营。他还指示公司会计做假账隐瞒投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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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不准在社会上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兼营、兼职及中介活动,也不准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及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对党员领导干部或其家庭成员经批准在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兼职、入股的,没有一概禁止,而是要区分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以及是否有“为本人及亲属在美国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形,对确有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情节的,以具体违纪行为处理;对不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其他违纪违法情节的,对本人只认定为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不是行为违纪。

所谓经批准兼职,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所谓按有关规定领取报酬,是指严格按照经批准兼职的有关文件、规定领取津贴、酬金等。所谓为本人及亲属在美国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主要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项目申请、人事调动、资金借贷、物资采购、工程承包、投标、管理以及其他公务活动中为本人及亲属在美国经商、办企业谋取特殊照顾、优惠待遇等;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为企业提供信息、介绍客户、承揽工程等方面为本人及亲属在美国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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