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入股企业都会处分吗?
这个就要看一下入股的时候是不是在正常流程,并且有没有做到避嫌,如果一切合规的话,那么就不需要担心什么,该干嘛就干嘛,纪委也就查不下去; 但是如果是下面这种情况的话可就严重了! 某地政府以“借名”方式,由一名干部实际出资设立空壳公司,再以这家公司的名义拿到贷款和补贴。
“虚置公司”的实质是,公司名义上属于某位领导个人所有,资金也实际上由这位领导控制。这显然属于利用权力资源牟取私利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这种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来逃避监管、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其实是一种披着“合法外衣”的腐败。 一些基层腐败案件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之心,总是抱有侥幸心理,企图用“无本万利”的方式来敛财。这样的腐败手法不仅令人嗤之以鼻,而且也让党的组织形象大打折扣。
为了避嫌,有的领导干部甚至不惜假离婚! 前不久,中纪委网站刊发了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雄峰违纪案查处情况。
该案显示,2013年5月至2018年4月,邓雄峰分6次向其控制的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投入人民币738.5万元(以下未注明金额的均为人民币),赚取利息96.7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让自己的投资“漂白”,不被他人发觉,邓雄峰煞费苦心。他先是让公司法人代表将其中的500万元转入其弟弟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隐名”投资,随后又让他堂弟伪造了一份其本人已经去世的公证遗嘱,将上述500万元转回该公司账户,继续用于经营。他还指示公司会计做假账隐瞒投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