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资产是非法集资吗?
经查,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深圳市博文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文资产)在未取得金融许可、未向相关部门备案的情况下,通过散发传单、网络发布投资信息、举办投资讲座等公开宣传方式,公开推介销售“中宏利通”、聚盛财富-新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博学壹号私募投资基金、龙江惠民保理资产支持1号私募投资基金等20种博文书院系列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付息,先后从黄某等共计578人处非法吸收存款409笔人民币151057500元。被告人张某作为博文资产实际经营人,在对外宣传及吸收资金过程中起组织作用。案发前已返还黄某等508人投资本金86930200元,返还利息5926629.02元。被告人卢某(博文资产法定代表人)、汪某(博文资产副总裁)、郭某某(博文资产风控负责人)、李某某(博文资产业务总经理)分别非法吸收资金3675200元、302125000元、12102500元、765000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卢某、汪某、郭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对五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汪某、卢某、郭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