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虚增存贷款规模?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其规模和质量不仅直接关乎商业银行的绩效,同时也是监管部门评价一家银行发展状况的基本指标。
因此,个别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会产生“数据冲动”,在存贷款的会计记账上动“歪脑筋”,通过以贷转存、以贷收贷等方式实现存贷款规模虚增的违法目的。对此,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从事以违法提高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违法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行为,本次新增妨害存贷款业务管理秩序犯罪即基本沿袭了该规定,以刑罚手段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规制。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构成本罪,首先需要实施具体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违规吸存,主要是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者佣金;以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其他行为。二是违规放贷,主要包括降低利率、高于基准利率发放贷款;明扣暗息发放贷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向贷户收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等具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