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企业如何征地?
您好,关于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涉及的征地拆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581号令)等相关法律规定,由采矿权人负责实施;但由于矿区范围一般较大,而且经常随着开采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实践中往往是当地县级国土部门作为征地主体,与被拆迁房屋、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组织实施。
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统一的《征用条例》,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征用的条件、程序、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以河北省为例,省国土厅制定发布了《河北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冀政发〔2007〕59号),就本省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依据该《办法》,对建设用地的征收,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耕地,林地等特殊建设用地的征收,可以依法采取开垦新耕地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偿。
在具体的征地补偿中,会参考被征地所在地的经济水平、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其中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会参照有关市场价格核定。 对于采矿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除考虑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因素外,还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以及未来的规划前景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