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企业如何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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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涉及的征地拆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581号令)等相关法律规定,由采矿权人负责实施;但由于矿区范围一般较大,而且经常随着开采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实践中往往是当地县级国土部门作为征地主体,与被拆迁房屋、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组织实施。

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统一的《征用条例》,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征用的条件、程序、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以河北省为例,省国土厅制定发布了《河北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冀政发〔2007〕59号),就本省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依据该《办法》,对建设用地的征收,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耕地,林地等特殊建设用地的征收,可以依法采取开垦新耕地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偿。

在具体的征地补偿中,会参考被征地所在地的经济水平、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其中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会参照有关市场价格核定。 对于采矿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除考虑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因素外,还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以及未来的规划前景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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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成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安置及经济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如下几种公共利益的需要:

(1)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减灾工程用地的。

(3)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

对因实施城镇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居民住房危旧房改造和重点镇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组张贴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文号、时间、土地征收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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