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子五行属什么?
先秦《诗经》里有很多以“子”相称的称呼,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长辈对晚辈、或平辈之间互相称呼,另一类是他人称谓自己时用的敬辞,如孔子自称子路曾称其为“丘”等,可参见拙作《周代用字敬辞新探——兼谈〈诗经〉的人称代词》。 先秦时期,除了表示人的身份、地位的名词,一般是不加“之”字的;但到了汉代以后才出现这种情况(当然,这里的“之后”是指一个比较长期的段落,而不是说某一时刻突然发生的变化),这是汉语发展演变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很多学者都对此进行过研究论述,比如郭锡良、唐钰明两先生在《汉字发展史》中就有专门的论述。
关于“之子”的用法及其含义,前人已有不少的研究成果和看法。这里我主要介绍一些新的研究成果来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这些成果大多发表在近十多年的学术刊物上,所以都是最新的观点了。 我把现在学界有关“之子”的研究成果分为三个层次,最浅的一层认为“之子”是两个词,即“之”与“子”的词组形式;中间的一层认为“之子”是一个词,它由两个语素构成,其中“之”的意义已经虚化,但是不能完全排除它是词缀的可能,而“子”仍然是一个实义词;最深层的一个意见认为“之子”不是一个词,而是两个单音节语素的重叠形式——“之”是重叠前的音节,而“子”则是后叠单元。下面我将分别简要介绍以上三种观点的主要依据及理由,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一层次的看法来自清代陈乔枞、近代王引之等人的结论。前者著有《诗经郑氏集注纠谬》一书,后者则是在其名著《经义述闻·卷十九》中专列一节讨论这一问题。他们认为这两个词组合在一起的意思是“这个人”,也就是说其中的“子”是名词,而不是代词。他们之所以这么认为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是从历史渊源来看,《诗经》里的这类用法多属于前一种类型,而非人称代词用法;二是根据当时的一些语言事实来推断“之子”只能表达这样的意思而不能做其他理解的理由。 第二层次的看法在现代语言学理论上是有一定基础的。1935年,冯恩泉在其《论中国文字的构造原则》一文中指出:“古音‘之’‘子’各叶一韵,‘之’属之部,‘子’属之纸切脂支二部,二者本不相通,若以二字连言,则必出于虚字。”“之子”中的“之”在当时的语音系统中已处于去声的脂部,与“子”的入声支微部可以通押,因此“之子”实际上已成为一个语法词了[参见吕叔湘主编:《近代汉语指代词研究资料选编》,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86页]。 后来的学者的研究表明,在汉语史中确实存在这样一个规律,即在上古时期的不同历史阶段,某一对双音节词语可以同时存在于口语和文言之中(即所谓的“并存”关系),并且它们的读音是可以通的,但在进入中古以后就逐渐出现分化,口语中的一方变为词组形式,另一方发展为语法词;到近代以后,这种区别就变得更加明显,它们之间的读音也几乎无法再沟通了,见下表: 上面的表中,I代表上古期的先秦两汉时代,II代表中古期的魏晋南北朝至唐代中期,III则为晚唐五代以后的宋代至今[参见徐通锵著:《语言论一一语言学学习入门》,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70—71页]。由此可知,由于“之子”这一对双音节词的上古音存在相通之处,我们可以推测它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虚词功能。 第三层次的观点见于近年发表的学术论文,主要有赵晓岚《试析〈诗经〉“之子于归”句法特征》(2005年)和彭小凡《〈诗经〉“之子于归”之语序分析》(2009年)等文。两位作者都通过大量例证证明了“之子”是一种重叠形式的复音词,而且这种重复并不是为了强调语气,而是一种具有某种语法功能的附加成分。 另外还有一些证据支持这一结论: 第一,古代汉语中有许多复音词是由同样的语素反复使用构成的,这种现象在甲骨卜辞中就十分常见。比如“帝”就是由两个相同的“戊”组成的重叠式词根;另外还有“不”、“无”之类的表示否定意义的词根,等等。
第二,在大量的出土文献中,也有类似的例子,可见这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比如马王堆帛书中《老子》甲本有“道可道非常道”一句,乙本则有“可道之道,常道之谓也”;银雀山竹简《孙子兵法》中也有一处“吾所善者十有五”的记载。 从以上的论证可以看出,“之子”一词是一个结构比较稳定的同音复音词,它与上古时期其它类型的同音词汇没有本质的区别。至于这个词的性质,则要从整个汉语的发展演进来考察。
我个人倾向于是虚词的看法,这主要是因为它与汉语的历史发展是相符的。我们知道,在汉语史上曾出现过两种特殊的句式,一种是“谓语+宾语”结构的句子,另一种是“主语+谓语”(包括主谓结构)的句子。这两类的典型特征是:前一类的动词不能带宾语,或者只能带一个宾语;而后一类的动词前必须带主语。这两种句式在当时都可以称得上是一种异类(因为汉语是讲究主谓结构的动词性语句的),它们最初都是从其它语言中吸收来的,后来慢慢地就在汉语中固定下来并成为一种常规句型。
那么“之子”就属于这一类。我们还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样一种特殊的语法形式的存在的话,当人们要表达类似“某人走了”这样一类的主谓结构的句子的时候,就会受到“此句不可重见”的限制,只好改用其它的方式来表述,从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