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注销资产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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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清算组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组织的清算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决定予以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依法收缴之后,意味着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不存在了,剩余的资产只能按照申请注销时社团的章程规定进行处置。如果章程中也没有规定,原则上作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不能退给原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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