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行业如何结转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并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媒介经营企业,根据其经营特点,一般有“独家冠名模式”、“分段广告模式”、“轮番广告模式”等广告制作和播出方式,对上述不同业务模式下广告费用的确认原则和方法以及广告费用与相关成本的配比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例如,“独家冠名模式”下相关商品一般为“某一栏目在约定时间段内全程冠名权”,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在该栏目播放期间,随着广告的播放持续履行相关义务,应当在履约时段内对成本和收入进行平均结转。对于“分段广告模式”和“轮番广告模式”,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企业只需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提供播出时间段而无需创作、制作广告,那么企业应当在广告播放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如果企业需要创作、制作广告或专门的宣传节目,则应将广告或节目的制作、播出作为两个履约义务进行处理,根据企业所提供的制作服务实质,在相关成本发生时按照适当方法确认制作服务收入,在广告播出国,确认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