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象投资是贷款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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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合资设立“万象投资”的通知》(银监办便【2006】42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意由北京银行等四家中方金融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合资,设立中银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万象金融)。根据《通知》,合资设立的这家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其经营业务范围包括:(一)发放金融贷款;(二)投资及经营金融租赁;(三)承销金融债券;(四)办理结算;(五)提供担保;(六)开展证券承销业务;(七)证券及保险咨询;(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008年8月7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北京银行等四家内资股东与中国银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正式将所持的万象金融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国银行。2008年12月,“万象金融”完成股权变更,注册名称正式化为“中银金融控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金控”)。从中银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历史发展来看,其经历了合资设立、股权转让以及名称变更等发展阶段,逐步走向完善。但即使是现阶段的“中银金控”,其具体经营业务仍然局限在金融服务领域。对于一般的大众读者而言,也许除了其前身“万象金融”有所耳闻之外,对其现在的业务范围仍然比较模糊。

虽然改制之后的“中银金控”的经营范围仍然在金融服务范围内,其具体的业务种类并未作变更。但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来看,“中银金控”并不能称其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公司”。对于企业投资行为,《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据此,任何商业银行都不得开展企业投资业务。

而2006年中银金融通过与四家中方金融机构合资的形式实现外资介入信托、证券、保险业务,已然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禁止性规定。之后,通过股权转让形式,中银金融完成了股权转让。即使现阶段的“中银金控”,仍不能将其业务称为投资业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管理制度规定,凡向特定对象融资或者发行证券,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投资、证券及相关业务活动和财产管理的公司,应当经批准取得经营证券资格。公司取得经营证券资格,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法定的文书后,方可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中银金控”既无批准证书,又无经营证券资格,其以投资名义对外募集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从事银行业专业业务,其开展的相关募集资金活动必然违背法律法规,本质上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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