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岁才算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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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给儿童下的定义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但这一定义没有考虑儿童的身高、体重、智力或精神发展水平等问题。人们在日常交流中所说的“儿童”并没有一个国际法律上的定义,因此“儿童”的定义取决于所处的背景和目的。 比如在美国,法律规定20岁以下的人都是儿童;在加拿大,儿童被认为是17岁以下的所有人;在印度,则是14岁以下的人都属于儿童。 如果只讨论国内问题,我国法律对“儿童”的定义有如下规定: 中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不满16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证明效力等同于户口簿记载的信息;

中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填写户口簿上“户主姓名”一栏中的姓名;

中国《出入境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如果未成年,办理护照需交验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并提交原件复印件。 这些条款都指出,在我国法定意义上,儿童指的是16周岁以下的人。考虑到很多国家的法定劳动年龄都比我国的法定义务教育年限低(多数国家14-15岁),而很多16岁以下的儿童其实已经离开学校参加打工了,所以上述法条规定的“儿童”其实是低于国际上一般认可的“未成年人”概念的。

不过,即便是在我国,也并不是所有的16岁以下孩子都属于儿童。因为人口管理需要,我国将16岁以下的人群划分成3部分——未成人、在校学生和离退休人员,其中只有“儿童”属于未成年人,享有各项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实际上是将“儿童”和“少年”两个概念区分开来的,只不过“儿童”的范围比“少年”宽。 为了便于管理,很多国家将“少年儿童”与“青壮年”区分开来,前者主要指那些未进入工作岗位的学龄阶段人群,后者主要指那些有劳动能力、参加了工作的人口。

但不管怎么说,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儿童”,他们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吗?并非如此! 比如在中国,按照户籍管理的范围,城镇户口的少儿即使尚未成年,也不属于儿童,因为他们并不具有农民的身份。所以,虽然城镇少儿的监护人和抚养人同样负有义务,但是他们的权利并不是由《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整,而是由《婚姻法》和《收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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