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购的动机是什么?
公司回购股票,从公司层面考虑有以下几种原因: 首先,用于送股和分红(一般很少采用); 其次,为了达到发行上市时的配股条件而被动回购(这种情况在06-07年很多ST、*ST类股身上经常出现,当时由于退市制度还不完善,这类企业只要完成一定的股本扩张就可以保壳了); 第三,为未来扩张或并购融资做准备(这种可能性比较大); 第四,大股东套现;第五,公司业绩不好的情况下,为防止股价继续下跌,维护公司的形象进行被动式的回购。 目前,我国股票回购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以注销方式进行的回购。对于因实施现金股利或股票分割而发生的股份回购,以及因转增而形成的股份减少,中国证监会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对于这些事项的披露也有相应的要求。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通常是以注销方式完成的股票回购。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指引,上市公司注销已回购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回购后已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销;二是该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三是该次注销股份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是公司股权分布符合证监会关于股票上市的条件。
另外,还有一种股权激励性质的股票回购,目前也已有少数公司尝试这种做法。2004年8月3日,深发展A公布了一项计划——向激励对象定向回购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法人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每股1.8元/股,不超过每股2.298元/股,回购数量约为291万股。这是首家宣布股票回购计划并付诸实施的银行股,也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第一次出现的真正意义上的员工持股计划。 对于股权激励方式的股票回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应当是上市公司原有的境内上市股票(不包括回购专用账户及股权激励限售股持有的股票)。 第二,股票来源可以包括下列方式:(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时发行的部分新增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二级市场收购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四)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前召开董事会,与股权激励计划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 根据上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股票来源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公开发行新股的过程中预留一部分作为“激励股”,另一种是通过回购的方式来解决这部分股票的来源。但无论哪种来源,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以来,证监会出台了系列政策加强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和资产重组审核,其中对涉及并购重组等涉及资金规模较大的交易都实行核准制。受此影响,不少上市公司选择通过回购股份来间接推高股价,以期实现资产重组或再融资目的的做法渐成主流,这给资本市场带来了较大的压力。